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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房产税法出台前不可能全面征收房地产税

Shelley  2013-11-20 10:28

[摘要] 11月15日晚上7时许,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1月15日晚上7时许,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时间捕捉到了其中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信号。

“第18条中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第27条中提出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两者结合起来给社会传递的清晰信号是:税制改革要法治先行。”刘剑文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是中央首次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刘剑文教授认为,根据《决定》的表述可以推断,在房产税法出台之前,我国不可能全面推开征收房地产税,但依法定程序可以增加试点城市的数量。

立法有了路线图

11月15日当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军也看到《决定》全文发布的消息,并在手机上查看了全文。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提法,恰恰符合崔军教授对房产税改革步伐的判断:不应该急于在推开征收房产税。

崔军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如果要全面推开征收房产税,必须以房地产税法作为指导,但此前怎么试点都不为过。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以来,房产税的征收至今没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保障,因此,上述表述中“加快立法”才是关键信号。

事实上,中央文件从提出“房地产税改革”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已历时3年。

2010年10月2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到了“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一表述随之出现在几个月后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

在此之前,国务院在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时,提出的仍是“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刘剑文教授解释说,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包含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4个税种,主体税种是房产税。

他指出,根据今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单行税法被列入立法规划,其中应该包括制定房地产税法。因与民众有着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广泛关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有助于推进其他税种改革,完善税制。

王雍君院长认为,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财政征课均须以法律为约束和引导,“何况房地产税”。但在税制法典化方面,我国目前进展相当有限,绝大多数税种尚未法典化。因此,中央此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显然是回应了公众对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

他表示,立法须澄清的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目的和意图究竟如何?获取收入还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成长?如何定位其性质?不同答案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立法。

中国社科院一名税法学者对此表示赞同:“房地产税到底是用来干嘛的?如果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到底要征收多大规模?不清楚这些问题,无法设计税制。”

该学者表示,目前还没有一个达成共识并能够放在桌面上讨论的房地产税制方案。

刘剑文教授认为,无论如何,房地产税立法有了路线图,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立法进程,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改革目的存分歧

中央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之前的3年中,作为房地产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房产税改革高调进行。

前述税法学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当前的房产税改革包括两方面,对已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房产由现行的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税改为按评估值征税;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前者即为我国一直在征收的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一直对城市中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01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现收入2900余亿元。

后者即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房产税改革,启动于2011年。当年1月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随后,重庆市和上海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方案。

刘剑文教授指出,当时的背景是房价居高不下,期待通过征收房产税调控房价。

前述税法学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一直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重庆市和上海市的试点突破了上述规定,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刘剑文教授指出,上海、重庆两地试点改革两年间,效果“不太明显”。

其原因在于,两地由于除独栋商品住宅外基本不涉及存量房产和套住房,且规定了较大的免征面积,纳入试点方案的应税房产数量较少,税收收入规模有限。

前述税法学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税改革的目标不清晰,刻意回避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缺乏顶层设计。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大家激烈地讨论多少面积免征、怎么免征、怎么联网房地产信息等,反而背离了房地产税原本的意义。

刘剑文教授发现,房产税改革实践暴露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地方试点房产税的目标是希望调控房价,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讲,目标还是解决地方财政不足。

崔军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房地产税是一定要扩展到个人自住房屋,但其定位不应该是调控房价,而主要是完善财税体制,给地方政府一个主体税种。

他建议,考虑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曾同出一源、征收方式相似等情况,未来的改革中,应该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改称房地产税。

但王雍君院长认为,房地产税立法之关键,在于充分融入尊重基本生存权、税收公平、财产权保护、家庭和谐(避免削弱婚姻)等理念与原则。财政收入原则(政府创收)决不应作为主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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