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滁州市琅琊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琅琊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城市建成区(见示意图),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三官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见示意图),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它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个人举报并举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 :110。
来源 | 琅琊区禁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