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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答疑

滁州网  2017-12-14 17:37

[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当事人是否可以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某个不动产的过户?

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利用、、有限处分的权利。对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比如限制他人对房屋所有权的过户,都是对不动产权利的侵犯。因此,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债务纠纷,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如果确实需要限制他人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该不动产。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法院判决或裁定而发生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是不是都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转移不动产权利的,主要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而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凭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以及所需的登记要件自觉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不属于此列,无须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有在原权利人不愿意配合办理登记、不愿意交出不动产权证书的前提下,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转移不动产。

四、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第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第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第四,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第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当事人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无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双方产生的是一种债权。及时地申请房屋登记,使这一权利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利。除非一方反悔而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才有可能涉及时效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只规定了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期限,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时限,不再存在申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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